表決權
表決權
每個人在多元社會裡都有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然議場上出席人取得發言權,對在場問題(提案與動議)應明確的表示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的動議,此時主席須要求出席人行使「表決權」,有3種選項,可贊成,可反對,可棄權,出席人可以不說一句話,但應積極的行使表決權,當然也可以棄權。表決有舉手表決、起立表決、唱名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投票表決等5種方式,就是沒有鼓掌通過這一款,國父 孫中山先生在民國6年的「民權初步」一書第67節就明白的告誡「拍掌不宜用於表決」,而表決時一定要做「兩面俱呈」,先問贊成方,在問反對方,如果使用鼓掌方式也做兩面俱呈,仍不失為一種表決方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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