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須知事務 第71項 (選舉委員會)
選舉權是出席人的基本權利之一(註1),有選舉權相對的也就有被選舉權,選舉的主角當然是候選人,候選人就是出席人也等於是社團的會員,依章程規定會員需繳交常年會費,盡到會員的義務,才能享受會員權利,而社團的理監事需要新陳代謝,定期改選,其選舉作業程序由理事會議決,依社團自主管理,候選人何時開始登記?候選人資格規定都有一套作業規定,會員人數不多的團體得採用全體會員為候選人(註2),省掉登記的手續,上百人以上的團體可能對候選人資格較有所限制,有些團體對於有關選舉的事務依章程規定成立一個公正的選舉委員會來專職負責,其成員來自該社團卸任的理事長(會長)或常務理事(監事)來擔任,其標榜的就是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然選舉委員會須依理事會的授權範圍來執行其業務,曾發生選委會自行放寬候選人資格標準而事後發生選舉無效的案例,若因候選人資格不符,以致候選人數不足,須修改候選人條件,應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來議決通過才能再審議,候選人在規定日期抽籤候選人號數,經選委會公告候選人名單,選舉的的前置作業才算告一段落,有些團體一團和氣,理事與監事都同額競選,為了省事採用舉手投票選舉而不印製選票,為主管機關裁定選舉無效,須重新召開會員大會再選舉一次。
陳勁達 筆 2015 / 3 / 2
註1:會議規範
第20條 (出席人權利與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註2: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7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其格式分為下列三種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 (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 擇一採用: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二、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三、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 (會員代表) 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 名額時,由理事會 (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 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人民團體之罷免票應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聲請罷免人姓名印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罷免票格式如附式 (一) (二) (三) (四)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