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須知事務 第34項 (第3種選擇)
主動議(提案與臨時動議)討論不是兩極化的贊成與反對意見,對於主動議局部的反對,若能修一修,改一改也能為會眾所接受稱為修正案,也叫做修正動議,「它」是個問題,也須照者動議、討論、表決的程序進行,在議事演進中,最早出現的概念就是修正案,也被稱為第3種選擇。修正有3個方法,加入字句,刪除字句,刪除並加入字句(註1)等,當主動議進行討論時,得依修正方法提出修正案稱為第一修正案,得同時對主動議內容提出二個以上的字句做修正(註2),若提出二個字句的修正,須一個一個的字句分開討論、表決,不得同時對二個字句做討論,既然修正案是個問題也需討論,討論中得提出第二修正案,不過第二修正案有個很嚴謹的規定,須對第一修正案做修正才稱為第二修正案(註3),若第二修正案也是對主動議做修正,就形成第一修正案與第二修正案同樣是對主動議做修正稱為同級修正(註4),為不合秩序,所謂不合秩序是在場有2個修正案都是對主動議做修正,居於一時不議二事原則,第二修正案不予接受,不得討論,另外一個規定是第二修正案議決通過後,須納入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議決通過後,須納入主動議(註5),如果主動議的修正很難用修正的3種方法來表達,得考慮提出替代案(註6)。用一個案例來做說明,主動議為「騎自行車須戴安全帽,違規者須處罰新台幣1000元」,第一修正案在1000元後加入「或接受3小時交通講習代之」,第二修正案為「刪除1000元並加入500元」,此時第二修正案是也對主動議做修正,為不合秩序,不予接述,不用討論,若第一修正議決通過,須納入主動議,主動議就變成「騎自行車須戴安全帽,違規者須處罰新台幣1000元或接受3小時交通講習代之」,應繼續接受修正,此時得重新提出第一修正案「刪除1000元並加入500元」,如獲可決,主動議又變成「騎自行車須戴安全帽,違規者須處罰新台幣500元或接受3小時交通講習代之」還得接受修正案,若無,得對主動議做表決,如獲通過,主動議就拍板定案。原來的主動議「騎自行車須戴安全帽,違規者須處罰新台幣1000元」經過會眾集思廣意而成為「騎自行車須戴安全帽,違規者須處罰新台幣500元或接受3小時交通講習代之」,這就是會議的成果集眾人之智慧達到最令人滿意的意見。
陳勁達 筆 2014 / 10 / 24
註1:會議規範
第 50 條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依左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修正之方法:
甲、加入字句。
乙、刪除字句。
丙、刪除並加入字句。
修正案得與本題相衝突,但必須與本題有關,方得提出。(例如:「通過擁護節約運動」一本題,得動議將「擁護」二字修正為「反對」二字是。)
凡加入或刪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決本題之效果者,不得提出。(如:「響應提倡食用糙米」一本題,不得動議修正在「響應」之上,加入一「不」字是。)
註2:第50條(二)
(二)修正之範圍 修正案得對本題一部分字句,或不限於一部分字句,予以增刪補充提出之。(例如:「設一圖書閱覽室供會員之用」一本題,得動議在「圖書」二字之下,加入「雜誌」二字,或同時將「會員」二字刪除,而加入「員工及其家屬」六字是。
註3:第50條(三)
(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 本題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對本題提出之修正,稱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針對第一修正案部分提出之修正,稱第二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註4:第50條(四)
(四)同級修正案之提出 一修正案未決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第一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二修正案。
(五)先事聲明 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案,先事聲明,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前項經先事聲明之案,至合於秩序時,有優先提出之地位。
(六)修正案之討論 第一修正案提出後,本題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一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註5:第50條(七) 納入
(七)修正案之處理,有修正案之動議,其處理依左列順序:
甲、修正案。
乙、第一修正案。
丙、本題。
第二修正案經討論後,即提出表決,如經可決即納入第一修正案,而變為修正後第一修正案。
對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二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他第二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前項表決結果,如又為可決,即納入本題,而變為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修正後之本題,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一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本題,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本題,得再提其他第一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本題,提付表決。
第二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第一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本題提付表決。
註6:第50條(八)
(八)替代案 凡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稱替代案。(例如:「設立幼稱園一所,以供本會會員子女之用」之案,得提替代案為「交由會長調查設幼稚園需費若干,並研議款項之來源」是。)
(九)替代案之提出 提代案得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或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之。 對於替代案得提修正案,其處理適用修正案處理之方式。
(十)替代案之處理 替代案提出後,應予以優先處理。
替代如獲通過,倘係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提出者,本題即被打銷;倘係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者,本題及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均被打銷;替代案如被否決,仍回復至其提出時,原案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