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動議的配對為抽出動議 當會期不抽出視為打銷(091)
在議場上用口頭提出的問題稱為動議,動議有3種為主動議、附屬動議與偶發動議,主動議又分為一般主動議與特殊主動議,提案屬於前者,後者有抽出動議、取銷動議、復議動議與預定議程動議等4種。任何問題經討論後須做成決議,其內容有通過、否決、擱置、延期、付委、收回與無期延期等7項。議案在議場上討論、表決,其決議為擱置時,何時才可提出,重行討論?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會議規範第38條)。會期該如何界定,會議規範沒定論,經本會議事學術研討會參考多方文獻,以一次會議為一會期,因此任何議案其決議為擱置,須於當次會議中抽出,若不抽出視同打銷;若要抽出須進行到臨時動議程序時,方可提出抽出動議。出席人對遭到擱置動議的議案提抽出動議時,須有人附議,不須討論,逕付表決,抽出動議如獲否決,該議案則視同打銷,如獲可決,才能對該議案重新討論。實務上,出席人向主席提出抽出動議時,有些主席未經表決,就直接對該議案進行討論是違反秩序的,因為抽出動議須表決而未經表決就是違反規則,會眾若察覺應即時對主席提出秩序問題,以糾正主席的不是,否則主席不知,下次還會再犯。(091)
暫停規則一部份之動議見字知意卻有人故意違規(090)
偶發動議有10個,其中最多字的就是暫時停止議事規則一部份之動議,它與變更議程動議均為改變現況而其表決額數為3/2決,前者不須討論,逕付表決,後者則須正反雙方交叉討論而後表決。能夠用上這個動議的條文也不多,最常被用到的是會議規範第28條 發言次數與時間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依此條文來論,對於發言次數與時間只能二擇一,不能兩者全包,卻有人故意違規,兩者都開放,不限次數,也不限時間,這種讓會眾盡興的發言是最沒有效率的做法,也有人主張暫時停止發言時間,卻但書將5分鐘發言改為3分鐘,當然有人會問何不修法,一了百了。在議場上,提暫停規則一部份之動議如獲通過,只限用一次即恢復原狀,除非是往後都改為3分鐘發言,才考慮修法。定訂議事規則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讓會議有效率的進行議事,而要靈活運用議事規則必須對每個動議的定義要很清楚才行,有些社團是3個月才開一次會,不常開會就會生疏,倒也不用費心的學那麼多的動議,只要對處理問題的步驟:動議、討論、表決,勞記在心就OK了。(090)
主席不得在位置上自行提出動議而分開動議是例外(089)
主席在議場上俱有雙重身份,是一位仲裁者,依規則進行議事,也是出席人之一,出席人的6個權利都可行使,然因為是仲裁者有些權利必須有所節制。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要參與討論必須離開主席地位行之(會議規範第18條),主席的表決權也應依第19條規定行之,而主席的動議權呢?主席可以同意自己所提動議嗎?當然是不行的,若可以的話,所以的動議都由主席一個人在玩,如:主席可以無言無故自行宣布散會嗎?不可以,主席只有一票,他的一票無法代表全體會眾,因此若要行使動議權,跟行使討論權是一樣的,必須離開主席地位行之,正常規定是如此,然總有例外,偶發動議中的分開動議就是,第44條 一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其目的是為了會議效率,若有數段性質者是何意?有些案由是一大串文字,分成數段而組成,各有性質,分開討論會比較有效率,有經驗的主席就可自行提出,採用分開討論,若主席不提,才由會眾提出分開動議,經由會眾提出,就依處理問題的步驟:動議、討論、表決處理之,這樣的做法是符合會議二大核心價值之一的效率原則。(089)
有3個動議在議場上是無所不在(088)
開會時間已至,達法定出席人數時,主席應依時宣布開議,若未達法定人數時,主席也應依時宣布改開談話會,若不如此,難道要懲罰準時到場的人,直到湊足法定人數時才開議嗎?達法定人數時,主席宣布開議,然有人簽了名就離開議場,而議場上確實未達法定人數時,會眾就有權利提出「權宜問題」要求清點人數,主席不得拒絕,議場上任何時間點都可提出,這就是「權宜問題」無所不在,然不得假權宜之名行權宜之實,主席應裁決不成立,不予接受;議程經確認後,若因需要隋時都可變更,因為要改變現況,為了要說服會眾接受現況的調整,因此必須討論,其可決數為2/3以上決,若進行臨時動議時,卻無人為之,等到自由發言程序時,卻出現有必要以臨時動議的方式來處置,則應行使「變更議程動議」再增加一次臨時動議程序來解套,過與不過就由會眾來決定了;議場上,主席宣布開議之後,至宣布散會之前,出席人隨時都可提出「會議詢問」,然必須合情合理的詢問,而非無理取鬧,否則是來亂的,讓會議變得更沒有效率。人人遵守議事規則,依理循之,你會很喜歡開會的。(088)
中華民國逸仙盃議事競賽規則研習課程
第一梯次講習日期:101年4月1日、 8日
第二梯次講習日期:101年4月14日、15日
6日(15隊以內5日初賽 6日決賽)
|
課程時間 |
第 一 天 |
課程時間 |
第 二 天 |
|
|
09:20 – 09:30 |
報到 開訓 |
08:10–09:00 09:10–10:00 |
突發狀況處置(八) ~ 偶發動議 |
|
|
09:30 – 10:20 |
相知 相識 |
|||
|
10:10- 11:00 |
特殊主動議(九) |
|||
|
10:30 – 12:00 |
基本議事程序(一) |
|||
|
11:10–12:00 |
會議程序(十) |
|||
|
12:00 – 13:10 |
可 口 午 餐 |
12:00 -13:10 |
可 口 午 餐 |
|
|
13:10 – 14:00 |
提案與動議的內涵(二) |
13:10–15:00 |
競賽模擬演練(十一) |
|
|
14:10 – 15:00 |
第三種選擇(三) ~ 修正動議 |
|
||
|
15:00 – 15:20 |
點 心 時 間 |
15:00–15:20 |
點 心 時 間 |
|
|
15:20 – 16:10 |
開放填空與替代案(四) |
15:20 –16:10 |
模擬演練解析(十二) |
|
|
16:20 – 17:10 |
妥協之計 ~附屬動議(五) |
16:20 –17:30 |
Q & A(十三) 心得分享(十四) |
|
|
17:30 – 18:30 |
輕 鬆 晚 餐 |
|
||
|
18:30 – 20:00 |
競賽提案的技巧與伏筆(六) 競賽得分的技巧(七) |
共18小時 |
||
中華民國逸仙盃議事競賽規則及辦法:
(一) 以台灣議事效率促進會議事規則為中華民國逸仙盃議事競賽準則。
(二) 本辦法採初賽、決賽、總決賽為3級賽程,報名隊數在15隊以下採2級賽程,16對以上採3級賽程,每場競賽以不超過3小時為原則。
(三) 2級賽程,初賽取各組積分前2名進入決賽,決賽取積分前3名為冠軍、亞軍、季軍。3級賽程由領隊會議定之。並設單項獎牌若干個獎牌。
(四) 領隊會議應於競賽7天前召開,總裁判為領隊會議主席。
(五) 採團體對抗賽,每隊以5名為限,其中一名兼任領隊。
(六) 每組最多為5隊,每隊參賽員以5名為限,依個人得、扣分的積分與團體得分為該團體的總分,2級賽程的初賽總分獲得第1名、第2名進入決賽,第1名積分相同者不分名次,第2名積分同分,以抽籤決定為勝出。3級賽程由領隊會議定之。
(七) 競賽前30分鐘提出5名參賽員名單,其中一名為主席,一名為紀錄,並提出一個臨時動議。
(八) 初賽限時20分鐘,決賽為25分鐘,各隊輪流當主席,但須迴避討論該隊當主席的提案。提
(九) 本競賽得分、扣分及不給分標準:
1、參賽員取得發言權,須聲明發言性質並論述其內涵,得1分,無論述者不得分。
2、參賽員提出合乎秩序的動議,並由該組組員附議得1分,不合乎秩序的動議,則扣1分。
3、主席糾正在場秩序,得1分。參賽員提出秩序問題糾正議場秩序,得2分。
4、主席不糾正參賽員錯誤動議或動作,扣1分。
5、主席不依議事規則主持會議,每次動作,扣1分。
6、會議詢問不予給分。
7、團體得分:依該隊之參賽員間的團隊默契及相互支援,為該組得1~5分。
(十) 各隊參賽員對裁判裁決有異議時,得由領隊當場提出,經裁判組當場議決後,若仍有異議時,於競賽結束後10分鐘內,由全體裁判做最後議決。
(十一) 競賽分數統計由裁判組審查統計,經總裁判簽名公告之,對大會公告成績有異議,得於公
鼓掌通過的決議被最高法院判決無效 會員撿到好康(087)
拍掌為讚揚稱道之謂,中西習尚皆同,洵不宜用拍掌以表決也。民法第五十六條(總會決議之無效與撒銷)(第一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撒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總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八十三年舉行會員大會中有關選舉事宜,主席採用鼓掌通過的表決方法,被上訴人委託李念祖律師提出決議方法之異議,經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五二0號民事判決該決議無效,此判例將成為往後法官判決之參考。以鼓掌方式作成之決議,實無法確定同意或不同意之人數,顯逾出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第五十五條所定之五項表決方式之範圍,更違反上訴人就章程(為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的章程)第二十八條及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前段之規定。是被上訴人就上訴人選舉理監事之決議,不論係對委託出席人數應否受限制,或係對人數限制爭議之表決方式為異議,其依據民法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訟訴,均非無理。殊不因其於異議後,未退出會議或停止會議活動,或是否拋棄選舉或被選舉權,而影響其異議所生之法律效果。(以上摘自蔡文斌律師著「會議規範實用修訂再版」頁一0六)如果您在會員大會中主持會議向來都是採用鼓掌通過方式為表決方式,應該改弦易轍,回歸正道,依會議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方法行之,若仍不知不覺,當心,在決議後三個月內將有機會收到法院的通知,請您到法院去說清楚、講明白,其法官的判決可能是決議無效,必須重新召開會員大會,對會員來說,又是天上飛來的福利—有紀念品可領。(087)
表決方式有5種就是沒有鼓掌通過這一種 用之違反規則(086)
參加會議的人大都有被主席催眠過,用鼓掌通過來行使表決權,然孫中山先生在「民權初步」一書中第67節提到鼓掌為讚揚稱道之謂,中西習尚皆同,洵不宜用拍掌以表決也。若是套上會議規範的規定,則是違反第57條兩面俱呈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鼓掌通過卻有不少教育機關與社團一直延用,尤其是學校單位更不宜用之,有帶頭做違反議事規則的嫌疑。在議場上大多數主席習慣用舉手表決與投票表決,另外3種是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與唱名表決,卻少有人使用。起立表決不難懂,只是將舉手表決改個詞而已;正反兩方分立表決是給沒有民主素養的人一個論理的震憾教育,有人認為會議規範沒規定,因此贊成舉右手,反對舉左手,殊不知表決有3種選項,贊成、反對與棄權,怎能因規則沒有規定,就以此來混淆試聽,使用時,主席宣布贊成者贊站主席的右手邊,反對者站主席左手邊,棄權者原地不動;唱名表決依簽到順序依依唱名,不過每個名字只唱二次,不得三唱,在場者被點到名須應聲為「贊成」或「反對」,不出聲者即為棄權。議場上是以第1個提案使用的表決方式為該次會議所有動議的表決方式,若要改變表決方式,方可提出唱名表決方式動議,如獲可決,即為通過,主席就應順勢改為唱名表決,主席不能在議場上隨意的變更表決方式,因為主席你只有一票。(086)
討論有8種方式 你知道多少?(085)
議案有人附議或附署,議案成立,主席宣布議案進行討論,一般操作程序是,出席人取得發言權對議案表示意見,有時會出現接二連三皆是同一方意見的聲音,而另一方的意見就黯然失色,因此英國國會在1592年立下一個規定,須由正反雙方輪流發言,讓會議更有效率的進行。為了讓討論多樣化,討論有8種方式:辯論式、質詢式、談話式、說明式、報告式、靜默式、問答式、協商式等,有些方式望文知意就不用贅言,特別要介紹的就是談化式與靜默式,前者是議案討論中,出席人得主席提出”談話式討論方式動議”,有人附議,不須討論,逕付表決,如獲通過,就採用談話式討論,會中發言者須舉手並經主席同意才有發言權,只是不須聲明發言性質,直接對議案表達自己的看法,或修正的意見,直到會眾有共識,就結束談話式討論,而回到議案的正常程序,這樣的操作對於不熟悉修正的處理會得到較好的成效;靜默式的使用時機是議場中的討論的溫度一直上升,隨時都有併出火花的可能時,會眾得適時提出靜默式討論方式動議,如獲可決,全體會眾不再出聲,靜靜的思考、消化這個議案最佳處理的方向,而後恢復正常程序繼續討論之意。不管以那種討論方式,正常程序是正、反雙方輪流發言,發言者須聲明發言性質,若在場沒有任何意見,就結束討論程序,當主席宣布進行表決程序,就不得再接受任何意見的陳述,你要用一種方式就隨機應變了。(085)
並不是每個動議都須附議 唯獨收回動議是異類(084)
問題的處理步驟是動議、討論、表決。基本概念是動議須附議,沒有人附議,動議不成立,就不須討論,當然也有例外,就唯獨收回動議是也,”它”很特殊,與會議詢問、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是同一掛的,得向主席提出要求之意,主席不能回絕,主席必須回答會議詢問,主席必須裁決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的成立與否,而主席對收回動須依4個狀況來處置,一為動議尚未附議時,當出席人提出一個臨時動議(屬於主動議)、付委動議(附屬動議的一種),或是申訴動議(偶發動議的一種),會眾還在思考而尚未附議之時,出席人立即要向主席要求收回剛剛所提的動議,主席即時裁決成立,此謂動議在場而尚未有人附議時,原動議者得自行收回動議;二為動議有人附議之後,出席人提出動議且有他人附議,動議成立,尚未討論時,出席人又提出收回動議,要將剛剛提出的動議收回,因為動議已有人附議,主席須徵詢附議人的同意,反之,附議人不同意,就須留在議場上討論而不得收回;三為動議有人附議後,主席交付討論時,出席人欲收回自己所提的動議,主席須徵詢會眾有無異議,若有一人反對,就不得為之;四為出席人所提的動議經修正而通過後,出席人就不得收回,因為動議經修正而議決後,就不是原出席人所有,而屬於會眾所有,當然就不能收回。出席人在這4種狀況下提出收回動議,皆不須他人附議,因為沒有附議也就不須討論、表決,這就是處理任何問題的基本概念。(084)
人人都想擁抱偶發動議中的大哥大(083)
開會的目的在解決問題,提出問題有用書面提出的提案與用口頭提出的動議2種方式,動議又分為主動議、附屬動議、偶發動議等3種,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偶發動議又優先於附屬動議,當然偶發動議是老大了,偶發動議有10個,老大的老大是權宜問題,老二是秩序問題,這2個動議是出席人的特權,所謂特權就是出席人不經主席同意就可取得發言的權益,因此有些人就自認為是議場上大哥大而提出權宜問題,主席當然不是省油的燈,先審視該權宜問題是否合乎實質要件,來判定權宜問題成立,或是不成立,以清點人數為例,出席人提出之後,主席若是裁決成立,就立即清點在場人數,反之,主席裁決不成立,兩造就各說各話了,怎麼辦?暫且不表。秩序問題就比較沒有爭議,都依規則來論對錯,出席人提出秩序問題之後,一樣由主席來判決成立或不成立,若主席裁決不成立,怎麼辦?在場的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經出席人提出之後,主席若裁決不成立,會眾有一補救措失就是申訴動議,它也是出席人的特權,該動議其意是請在場出席人當公道人,此動議經過論辯後,表決如獲通過,表示主席的裁決是有誤的,主席應當場對會眾致歉,也因為這兩個動議的特殊性,造成有人借題發輝,假權宜之名行權宜問題之實,主席須明察秋毫來裁決,若是來亂的,主席應可告誡一番,告知請以正道為之,不可亂用。(083)
第一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最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