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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留言 共有 9 個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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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詢問投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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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小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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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何為無記名2分之一限制連記法投票
站長回覆: 限制連記法 其應選額數為不超過應選名額的過半數,然「無記名2分之一限制連記法投票」倒是沒聽說過,若是限制連記法,其操作程序是在投票前,由出席的會眾提出,以出席會議(以簽到為準)總數的三分之以上同意,就可行使限制連記法,假設應選25名委員,只能蓋12名,超過13名以上就是廢票,該法是在保帳少數的一方,藉由限制連記法也可以獲得較少的席次,能在理事會參與會務決策事項。 人民團體炫舉罷免法 第四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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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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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ogo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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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會議中所發給會眾的參考資料有誤,例如:96年度由會員代表大會所通過的職務輪替實施辦法,在100年度職務輪替會議種所檢附的資料標題卻誤打為「100年度職務輪替實施辦法(草案)」但內容無異,如會議結束後有會眾根據此點訴求會議決議無效,是否有其適法性?
站長回覆: 今日拜科技之便利,很輕鬆的用剪貼的方式來做為文件的處理方式,不管是用怎樣的心態來剪貼,是誤植也好或是不小心也好,只要呈現在會議上,讓會眾看到的資料為準,以當下在會議中的出席者所共同的認知而做出了決議,那個決議可以被無厘頭的理由認為是無效的話,若是如此,那次會議不就適同兒戲了。如果認為那個議題是因為誤植的關係而其決議是無效的,誰之過? 回歸基本面,只要議案經過正常程序,合乎程序正義,所議決通過的議案,就是合法的,如果認為該議案在執行中有窒礙難行,可以在下次會議中提出報告,以尋求解套之方,才是正道,才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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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補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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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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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 若小組會議設置要點明文規定每半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 但原承辦人(小組成員為一級主管,原承辦人只是小小公務員,已調離本機關)上半年沒有召開會議,能否於下半年補開上半年之會議? 若無法補開, 如何於下半年會議上進行補救? 站長回覆: 會議的目的在解決問題,已超過應開會的期限,取補開是沒有意義的,若是為了因應檢查,得好好思考。 版主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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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講師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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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人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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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總會還有接受會員提出講師認証嗎 先前好像有各認證辦法 但網頁上已經沒看到了 站長回覆: 謝謝你的指正,講師認證辦法已經在本會簡介裡。 版主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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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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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bert L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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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那些問題適合留言? 謝謝回應~!~ 站長回覆: 有關議事或社團的運作,都歡迎來研討。 版主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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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決的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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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貳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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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對人採先提名先表決、對事採先提名後表決」的說法正確嗎? 2.怎樣的表決順序最恰當? 感謝您撥冗解答! 站長回覆: 第53條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出及改擬)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次表決至通過其一為止。從條文關知,就不用多言。 版主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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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通過票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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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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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會議中如果出席人數有200人,無記名投票決議通過數應以多少人為依據? 2.如果200人全參與無記名投票,100人無意見,51人頭反對,49人投贊成,請問是否代表未通過? 3.如果是200人全參與無記名投票,150人無意見,24人頭反對,26人投贊成,請問是否代表通過? 站長回覆: 對於慢了2個多月才回覆 在此先說聲抱歉 因為網站功能太多 不常出現的操作會疏忽 昨日工程師告知才立即回信 對於你的提問, 做以下的釋疑 : 會議規範第55條第5項 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第58條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從這些條文來答覆你的問題: 1. 空白票與廢票不予計算,只能算有效票,無記名投票是對事的表決,因此若表決的事項只有一個標的,選票上要列出贊成方與反對方,若贊成方多為通過,反之反對方多為否決。若標的是二項,依票數高低分勝負,同票時以抽籤決定之。 2. 51人贊成,49人反對,本案通過。無意見視為棄權論,不予計算。表決有三種選項,贊成、反對與棄權,一個成熟的公民對表決要自負責任,既然選擇棄權就是不予計算,千萬不要把棄權當做反對票來使用,若是如此,就規定不能行使棄權,一定是一翻兩瞪眼。 3. 26人贊成,24人反對,還是通過,其理同上。會議上有千人的大會,也有百人的大會, 不以出席人數的多數或少數而有不同的差別,議事規則是一體適用的。 第55條 (表決之方式)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左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 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第58條 (可決與否決)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加表決,為否決。 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 站長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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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需請教以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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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hky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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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團法規定職業團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3分之1,如果遇小數點該如何計算,有什麼法源根據嗎,如何說服大家認同有小數點時的計算方式 謝謝 站長回覆: 所謂1/3的法定名詞解釋 以上 以下含本數 (刑法第10條) 不得超過1/3 以下範例 100名的親自出席 不得超過1/3 小數點是33.3 就是33名 101名的親自出席 不得超過1/3 小數點是33.6 還是33名 102名的親自出席 不得超過1/3 剛好是34 還是33名 103名的親自出席 不得超過1/3 小數點是34.3 就是34名 以上答覆 希望您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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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賀喜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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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cp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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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新樣子了,感覺功能多很多說
站長回覆: 謝謝您的支持,我們也會更加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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