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人應善用五指神功

會議人應善用五指神功

     大陸議事學者袁天鵬講師來台做議事學術交流時,在南部研討會上說了一段趣事,他說夫妻吵架是家常便飯,吵架時沒有規則可言,吵到最後極盡可能互挖對方糗事,甚至撕破臉走上離婚之路,於是他對吵架的夫妻提出衷告,每人限時輪流表示意見,不得打斷對方的抱怨,不得離題,只能對目前吵架的事各自表述,過往之事不得互扯,就這樣吵到口乾舌燥時,倆人覺得累了,彼此深深地去思索剛剛的對話好像都有理,只是互不禮讓,讓「理」字給蒙蔽了。

     球場上正進行球賽,當裁判的哨子響起,表示有人犯規,裁判當然是根據球賽規則來執行他的任務,球場上必須有球賽規則,才能進行賽事;會議場上也必須有議事規則,否則會議進行中,會眾若有爭議,將無所依循。以目前環境,開會的團體或機關可以把內政部頒布的「會議規範」拿來當做議事規則,若有人反對覺得太繁複了,不彷可以像大陸一樣,用幾個簡單的、易懂的規則,讓大家來共同遵守。五指代表五個條文,第一、限時  每人發言五分鐘;第二、限次  每人對每個問題發言二次;第三、發言不得離題;第四、一時不議二事;第五、聲明發言性質。這五條簡簡單單的條文不用解釋,見字就能知意,主席若能嚴格執行這些規則,要求會眾遵守,會議就被搞定,會議效率很自然就彰顯出來。

    「五指」真的就能搞定會議嗎?事實上是搞定討論階段的大原則而已,會議上的過程比結果更重要。處理任何問題的過程是動議、討論、表決三步驟,討論中出現正、反雙方意見是正常的,若能遵守五則,會議就能很快有共識,表決是最後的手段,表決的過程只要依照規章的文字內容去執行就對了,問題是對文字的認知卻有不同解讀時,就會出現天讓之別的待遇。人團法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此條文分二個部份,「過半數之出席」是指該團體會員總數的過半數,一百人的團體需要五十一人的出席,會議才能開議,致於「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之意卻有不同的解讀,大多數的人認為議案的通過是以在場的出席人來計算,若不點在場的人數,何以知過半數的數額是多少?若是如此認知,每當議案的表決就要點在場人數一次,有十個議案就要點十次的,會議是這樣開的嗎?您有看過一場近千人的會員大會嗎?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都是近千人的大會,像這樣的大會,點一次人數要花多少時間呢?若有人提出清點的人數不正確時,要求重新再點一次,試問二次的人數若不一樣,要用哪一次的人數就吵翻天了,因此這樣的認知是有問題的,而表決的條文是怎麼定的呢?會議規範第五十八條(可決與否決) 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字裡行間已說的很清楚,表決之計算是以表示可、否為依據的。若在場為100人,贊成45人,反對33人,共78人參與表決,而它的過半數決是40人就通過了,而不是以在場的100人的51贊成才算是通過,個人的認知有誤,卻誤導會眾錯誤的邏輯。一個成熟的公民在會議上的行為是要對自己負責的,表決有三種選項,除贊成與反對之外,還有棄權,在沒有外力的脅迫下,棄權也是一種選擇,怎可以把棄權當做反對來契合。

    不論您用左手或右手,屈指一算只有五根,限時、限次、不可發言離題、一時不議二事與聲明發言性質,對每個人而言,應該都不是難事,議場上每個人都遵守五指神功,會議一定可以成功。

  陳勁達 筆 5/2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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